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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

来源:中国音乐家协会 时间:2021-02-01 编辑:

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

(中国音乐家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121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广泛团结全国各民族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音乐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对音乐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音乐工作者自律公约,在音乐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音乐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音乐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音乐工作者、特别是新兴音乐群体的培训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学会理事、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完善对终身成就音乐家、杰出音乐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优秀音乐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音乐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音乐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不断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音乐精品力作。 

  第九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重视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音乐教育规范化和音乐理论系统化,助力音乐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音乐教育,为繁荣发展音乐事业提供学术性、专业化支持。办好专业融媒体,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组织“中国音乐金钟奖”等评奖、展演活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音乐评价标准体系,健全规范有效的评审和监管机制,提升“中国音乐金钟奖”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各类展演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学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专业学会的专业优势,推动音乐行业建设和音乐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音乐工作者和新兴音乐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音乐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音乐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音乐工作者、包括新兴音乐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尊重、扶持全国各地区各民族音乐传统和特色,加强各民族之间的音乐文化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音乐工作者的团结,促进各民族音乐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十五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界人士的往来与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与合作,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推动中国音乐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七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音乐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音乐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音乐事业。 

第三章   

  第十八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九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音乐家协会为中国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全国性的产(行)音乐家协会,提出申请经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中国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军队中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中国音乐家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和工作,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决议,完成中国音乐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推荐中国音乐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中国音乐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中国音乐家协会,对中国音乐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中国音乐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音乐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两名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或中国音乐家协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中国音乐家协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推荐,报中国音乐家协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 

  台湾地区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中国音乐家协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成为中国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音乐家协会决议,维护中国音乐家协会权益,参加中国音乐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中国音乐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中国音乐家协会业务指导,向中国音乐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中国音乐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七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是:讨论和决定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中国音乐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中国音乐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中国音乐家协会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十二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中国音乐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三十四条  我国音乐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音乐家,经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两人或中国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推荐,由主席团批准,并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在中国音乐家协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的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中国音乐家协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七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中国音乐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中国音乐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简称中国音协。中国音乐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A MUSICIANS ASSOCIATION,缩写为CMA。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属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属中国音乐家协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

来源:中国音乐家协会 时间:2021-02-01 编辑:

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

(中国音乐家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121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论述,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广泛团结全国各民族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音乐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加强对音乐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音乐工作者自律公约,在音乐界大力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提高音乐工作者的思想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音乐工作者队伍。 

  第七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加大对中青年一线音乐工作者、特别是新兴音乐群体的培训力度,完善对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学会理事、会员等进行培训的机制,完善对终身成就音乐家、杰出音乐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的表彰奖励制度,完善先进典型宣传推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优秀音乐工作者的榜样带动作用,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把推动创作优秀音乐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音乐工作者深入基层、扎根人民,潜心创作、精益求精,不断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音乐精品力作。 

  第九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重视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促进音乐教育规范化和音乐理论系统化,助力音乐学科建设和各级各类音乐教育,为繁荣发展音乐事业提供学术性、专业化支持。办好专业融媒体,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组织“中国音乐金钟奖”等评奖、展演活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音乐评价标准体系,健全规范有效的评审和监管机制,提升“中国音乐金钟奖”的权威性、公信力、影响力,强化各类展演的导向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学会,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专业学会的专业优势,推动音乐行业建设和音乐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一线音乐工作者和新兴音乐群体,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音乐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不断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创新维权工作方式,丰富维权服务手段,积极反映音乐界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为音乐工作者、包括新兴音乐群体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尊重、扶持全国各地区各民族音乐传统和特色,加强各民族之间的音乐文化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音乐工作者的团结,促进各民族音乐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十五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界人士的往来与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与合作,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推动中国音乐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七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音乐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音乐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音乐事业。 

第三章   

  第十八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九条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音乐家协会为中国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全国性的产(行)音乐家协会,提出申请经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中国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军队中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中国音乐家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和工作,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决议,完成中国音乐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推荐中国音乐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中国音乐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中国音乐家协会,对中国音乐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中国音乐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音乐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两名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或中国音乐家协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中国音乐家协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推荐,报中国音乐家协会审批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 

  台湾地区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赞成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中国音乐家协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成为中国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音乐家协会决议,维护中国音乐家协会权益,参加中国音乐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中国音乐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中国音乐家协会业务指导,向中国音乐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中国音乐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七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是:讨论和决定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会员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中国音乐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中国音乐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中国音乐家协会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十二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中国音乐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履职考核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三十四条  我国音乐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音乐家,经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两人或中国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推荐,由主席团批准,并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在中国音乐家协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履职考核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的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中国音乐家协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七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中国音乐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中国音乐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简称中国音协。中国音乐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A MUSICIANS ASSOCIATION,缩写为CMA。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属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归属中国音乐家协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